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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c 初始規則

原文為 Nomic: A Game of Self-Amendment ,作者為 Peter Suber
此規則翻譯參考了 BobbyLiu 的網誌與唐鳳的 hackpad,並以 CC0 拋棄任何衍生的著作權(如果有的話)。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維基百科

固定規則

101

  • 所有參與者須在規則生效時,按照規則內容,遵守所有規則。
  • 初始規則在遊戲開始時起即生效。
  • 初始規則包括規則 101-116(固定規則)和 201-213(變動規則)。

102

  • 初始規則中 101-116 是固定規則,規則 201-213 是變動規則。
  • 隨後頒佈或轉換狀態的規則是否為變動規則,與其編號無關。 (「轉換狀態」的意思,是將固定規則轉換為變動規則,或者將變動規則轉換為固定規則。)
  • 無論初始規則編號如何,均可轉換狀態為固定規則或變動規則。

103

  • 「修法」是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 頒佈、廢除或修訂一項變動規則;
    2. 頒佈、廢除或修訂一項變動規則的修正案;
    3. 將固定規則轉換為變動規則,或將變動規則轉換為固定規則。

(註:這個定義的意思是,至少在遊戲開始時,所有新規則均為變動規則;
固定規則,只要仍為固定規則,就不得修改或廢止;
變動規則,只要仍為變動規則,就可以被修改或廢止;
任何狀態的規則均可轉換狀態;
沒有任何規則是絕對不可改變的。)

104

  • 所有正式提案的修法,均應進行投票表決。
  • 當且僅當這些提案獲得所需票數時,即予以採納。

105

  • 每位參與者都是有資格的選民。
  • 所有有資格的選民都必須參加「修法」的投票。

106

  • 所有修法的提案均應在表決之前明文寫出。
  • 提案被通過後,即按照投票時明文寫出的內容影響遊戲。

107

  • 任何修法均不能在表決通過之前生效,無論它本身用語如何。
  • 任何修法均不能溯及既往。

108

  • 所有修法的提案都應分配編號,以供查閱。
  • 編號應從 301 開始,每個正式提出的修法提案應以下一個連續整數為編號,不論該提案是否被採納。
  • 如果某條規則被廢除後重新頒佈,該規則獲得將其重新頒佈之提案的編號。
  • 如果某條規則被修訂或轉換狀態,該規則獲得將其修訂或轉換狀態之提案的編號。
  • 如果某條修正案被修訂或廢除,其修訂的整條規則獲得修訂或廢除該修訂案的提案的編號。

109

  • 將固定規則轉換狀態為變動規則的提案,當且僅當提案在有資格的選民間全票通過時才能通過。
  • 「轉換狀態」不能僅在提案中暗示,須明文提出才可生效。

110

  • 當固定規則與變動規則產生矛盾時,固定規則優先,變動規則無效。
  • 將固定規則轉換狀態為變動規則的提案,與提案中涉及到的固定規則之間,不產生本條所述的矛盾。

111

  • 如果一項修法的提案不清晰、有歧義、有矛盾、可以證明為是兩條或者更多修法提案的組合、是一條沒有做出任何改動的修正案、或者有其他令參與者置疑的問題,則其他參與者可以在投票表決之前,提出該提案的修正方式,或者提出該提案的反對意見。
  • 相關討論須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完成。除非有參與者要求仲裁者來做決定,否則應由提案者決定將被表決的最終提案,以及結束討論並投票的截止時間。

112

  • 遊戲的勝利條件不能從「獲得若干分數」變為任何其他條件。
  • 獲勝所需的分數值以及獲得分數的方式均可以改變。
  • 「遊戲無法繼續時,如何決定勝利者」的規則也可以被頒佈或(如果是變動規則的話)修正、廢除。

113

  • 參與者總是可以選擇棄權,以退出遊戲或避免遊戲內的懲罰。
  • 任何懲罰在遭受懲罰者的主觀評價標準裡,均不應比輸掉遊戲更糟。

114

  • 永遠須有至少一條變動規則。
  • 永遠不應使提案完全不可能通過。

115

  • 與其他修法一樣,影響修法規則的修法是允許的。
  • 甚至修改或廢除自身效力的修法也是允許的。
  • 不應僅基於任何規則的自我指涉,而禁止修法或其他行動的實施。

116

  • 未被規則禁止或規範的行為,均可行且不受限制。
  • 唯一的例外是修法,這只有在一條規則或一套規則直接或間接允許下才能進行。

變動規則

201

  • 參與者應按順時針順序輪流行動,每參與者每次進行一個回合的行動。
  • 不能跳過回合,也不能省略回合中的任何步驟。
  • 所有參與者在遊戲開始時均為 0 分。
  • 在郵件或網路方式進行的遊戲中,參與者按姓氏順序輪流行動。

202

  • 一個回合中包含如下順序的兩個步驟:
    1. 提出修法的提案並投票,然後
    2. 擲一個骰子,並將向上一面的點數加入自己的得分裡。
  • 在郵件或網路方式進行的遊戲中,不擲骰,而是將提案的編號減去 291,然後乘以贊同票所佔的比例,四捨五入成整數之後加入得分裡。(也就是說,第一個參與者的得分會在 0 到 10 之間,每輪上限提高 1。提案越受歡迎得分越高。)

203

  • 只有在所有有資格的選民全票通過的情況下,修法的提案才會被採納。
  • 如果本條在所有參與者均進行過兩回合後仍尚未修訂,則自動由「全票通過」改為「簡單多數通過」。

204

  • 如果修法的提案可以在不全票通過時仍獲得採納,每位投票反對提案的參與者獲得 10 分。

205

  • 被採納的修法提案,在投票結束時生效。

206

  • 修法的提案被否決時,提案參與者失去 10 分。

207

  • 每位參與者各有一票。

208

  • 最先獲得正 100 分的參與者獲勝。
  • 在郵件或網路方式進行的遊戲中,最先獲得正 200 分的參與者獲勝。

209

  • 任何時候,變動規則不能超過 25 條。

210

  • 除隊友以外,參與者之間不能就下一步的規則改變進行商議或密商。
  • 本條的第一款在郵件或網路方式進行的遊戲中不適用。

211

  • 如果兩條變動規則相互矛盾,或兩條固定規則相互矛盾,以編號較小的規則優先。
  • 決定優先順序時,如果互相矛盾的規則中至少一條明確說明,它次於另一條(或一種)規則,或它先於另一條(或一種)規則,則該類條款先於編號規則。
  • 如果兩條或更多規則均說明先於另一條,則仍按編號規則執行。

212

  • 如果參與者關於某一行為的合法性或某條規則的解釋或應用有異議,則執行此行為的參與者之前一位成為仲裁者。本條中的「異議」可由任何參與者的主張產生。此過程稱為「提請仲裁」。
  • 提請仲裁之後,下一位參與者在大多數其他參與者滿意之前不能開始回合。
  • 仲裁結果只能在下一回合開始之前被所有其他參與者的全票反對推翻。
  • 仲裁結果被推翻時,由按照回合進行順序仲裁之前的的參與者成為新仲裁者,以此類推。但是當前回合的參與者及其隊友不能成為仲裁者。
  • 除非仲裁結果被推翻,否則在下回合開始之前,應由同一位仲裁者解決所有遊戲中產生的問題,包括與其本身仲裁資格和仲裁結果有關的問題。
  • 新仲裁者不受過去仲裁的裁決結果所限制。
  • 但是,新仲裁者只能裁決參與者當前有異議、且與提請仲裁該回合有關的問題。
  • 仲裁者的所有裁決結果均應符合當前生效的所有規則;但在規則關於此問題無說明、有矛盾或不明確的情況下,仲裁者應優先考慮遊戲習慣與遊戲精神進行裁決。

213

  • 如果規則在改變後,任何行動均被禁止,或者無法確定某一行動的合法性,或者根據仲裁最佳的推理結果說明某行動既合法又不合法、且該裁決未被推翻,則第一個不能完成回合的參與者獲勝。
  • 本規則優先於其他所有確定獲勝者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