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曰。變化者。進退之象也。今編程者。罔不以變數為本。變數者何。一名命一物也。其物或更。而名不易。其名或眾。而物故一也。譬葉之逢秋。虎之離山。物雖改而名未易。又譬張祿之於范睢。相如之於犬子。名二而實則一也。夫人物之別。復以類分之。故曰無名無以別所言。無物無以志所得。無類無以知其用。
類者何。或數。或言。或爻。或列。或物。或術。數者算。言者表。既見於前章。今概敘其餘如左。計開。
- 「爻」者。陰陽也。陰陽者。是非也。有無也。臧否也。凡物之有二極者。皆是也。
- 「列」者。所以列同類之諸物也。如釋家之念珠。兵家之長蛇陣也。
- 「物」者。所以狀一物之諸端也。譬人之姓字者。言也。人之年齒者。數也。人有男女。陰陽也。合諸端而謂之物。
- 「術」者。方也。策也。行一事之法也。
既知變數之名實類。即能創而述之如左。
吾有一數。曰三。名之曰「甲」。
吾有一爻。曰陰。名之曰「乙」。
吾有一言。曰「「噫吁戲」」。名之曰「丙」。
不知其名。但知其實類者。猶能述之如左。
吾有一數。曰三。
未名之變數。機器聊志之以待其用也。其
字者。即謂前未名之變數也。用如左。
吾有一數。曰三。加其以五。減其以二。書之。
夫方謂加其以五
時。其
者。三也。至減其以二
時。其
者。八也。復減以二。終得六也。
但知其名。不知其類者。亦可述之。然其用繁矣。其義奧矣。是故留待後章敘之。
或問曰。奈何止一數焉。今欲有三數。五數。千千數。可得乎。曰。易矣。
吾有三數。曰三。曰九。曰二十七。名之曰「甲」。曰「乙」。曰「丙」。
又。吾有一數曰
可省為有數
。故是二句無少異。
有數三。名之曰「甲」。
吾有一數。曰三。名之曰「甲」。
又。數之不言幾何者。默為零。爻之不明默為陰。言之不明默為緘。故是三句盡同。
吾有一數。曰零。名之曰「甲」。
吾有一數。名之曰「甲」。
有數零。名之曰「甲」。
既創變數。後或變之。乃書如是。
昔之「甲」者。今四是矣。
昔之「乙」者。今「甲」是矣。
首句變甲為四。次句變乙為甲。故乙之為四。易明矣。
或問曰。曩者未創之物。後算而得之。欲名之。奈何。曰。當如是。
加一以三。名之曰「丙」。
又問曰。一時算得之物眾矣。能一舉而盡名之乎。曰。亦可。
加一以三。加六以九。名之曰「甲」。曰「乙」。
客曰。吾知之矣。應作如是觀。凡未名之變數。皆如獺祭然。言其
者。取至近之魚而棄其餘。言書之
者。盡書之。言名之
者。取若干而名之。曰。然也。善哉此比。
問曰。每有未名者。輒祭如是。豈非終累累然焉。今欲盡棄其魚。復當作何書。曰。當書噫
。噫
者。嘆辭也。所以嘆彼之盡棄也。
變數之道。至是略備矣。